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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工机械检验及方法
木工机械检验前,必须将木工机械安置在适当的基础上,并按照制造厂的说明书调平。
为润滑和温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评定设备,在检验时,应根据使用条件和制造厂的规定将设备空运转,使设备零部件达到适当的温度。
几何精度的检验可在设备静态下或空运转后进行。当有加载规定时,应按加载规定进行。
外观检验
我国将外观检验的检验项目,木工机械分为11条,人造板机械9条,其中内容基本是相同的。
1、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为规定的凸起,凹陷,粗糙不平和其他缺陷。
2、防护罩应平整,不应翘曲,突出和凹陷。
3、零部件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,匀称,其错边量及不允称量不应超过规定。门,盖与设备的结合面应贴合,除产品标准或技术文件另有规定外,其贴合缝隙值不应大于规定。
4、外露零部件表面不应有磕碰,锈蚀,螺钉,铆钉,销子端部不得扭伤,锤伤等缺陷。
5、金属手轮轮缘和超纵手柄表面应有防锈层。
6、镀件,发蓝件,发黑件色调应一致,防护层不得有褪色,脱落现象。
7、电气,液压,润滑,冷却,调供胶盒热力系统的外露管道,应布置紧凑,排列整齐,便于操作和维修,必要时应用管夹固定。
8、外露零件未加工表面应涂以油漆。
9、各种标牌应清晰耐久,名牌应固定在明显位置。标牌的固定位置应正确,平整牢固,不歪斜。
10、外露的焊缝应修整平直,均匀。
11、装入沉孔的螺钉不应突出零件表面,其头部与沉孔之间不应有明显的偏心,固定销一般应略突出与零件表面,螺栓尾端应略突出与螺母端面。